沧州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 -j9旗舰厅
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从源头上铲除传销活动生存的土壤,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无传销社区(村)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加强对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
二、对房屋租赁管理按照 “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主动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
(六)负责监督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有传销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
(八)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三)定期检查出租房屋是否有房屋承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的赁房屋治安责任保******;
(一)公安派出所管片民警认真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全面监管分包辖区内的出租房屋;
(二)与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密切合作,准确了解分包辖区内流动员人口及房屋租赁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的动态。
居(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区域内的出租房屋进行全方位******和管理。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打击传销、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辖区居民发现传销,及时举报;
(二)组织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进行打击传销、维护社会治安等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流动人口自觉抵制传销,不参加传销活动,教育房屋出租人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三)及时了解区域内出租房屋信息,并建立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出租房屋、承租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当地公安派出所;
(四)督促房屋出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
(五)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及时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小区相关秩序维护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租屋的管理工作。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应及时进行举报,并配合、协助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一)房屋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凡传销活动未被及时发现、取缔,一个传销组织人员发展到30人以上,要严格追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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