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叫板河北省沧州市国资委 -j9旗舰厅
“御湖豪宅,领袖沧州”,如此大气的宣传语出自河北省沧州市一处在建的高档楼盘,据当地人反映,该楼盘可称得上是当地zui贵的楼盘。就在这处“豪宅”楼盘的背后,一处景象破败,杂草丛生,毫无生机的工厂让人强烈地感受到了它的哀怨。建设中的豪宅与被拆得七零八碎的工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没错,又一起因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就这样明晃晃地摆在了那里。套用当下一句时髦的话,不管你承认不承认,强拆就摆在那里。这起强拆与以往的强拆案件有很大的区别,被拆者不找开发商理论,却与当地国资委较上了劲。
冯长利与李国强是河北省沧州化机集团公司乙炔分厂(以下简称乙炔分厂)的现任厂主。1年,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开发恒大城项目,乙炔分厂所在的大金庄村恰好位于开发范围内,包括大金庄乙炔分厂在内的大金庄村与房屋成为征收对象。部分村民在获得安置补偿后,搬离了原住址,但乙炔分厂和部分村民并没有与开发商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一直没有离开原有房屋和厂区。
201年6月1日,不和谐的一幕并不意外地上演了。“我和工厂职工正在乙炔分厂正常工作,突然就开来三辆铲车和三辆翻斗车,径直冲向乙炔分厂的外墙和院内厂房,一会儿的工夫,就将乙炔分厂的外墙和部分厂房推倒。我立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带领在场的乙炔分厂职工对强拆进行拦阻,还与对方前来的几十人发生了肢体接触。”长厂冯长利谈起当天被强拆的场景仍然气愤难平。
“接到电话知道工厂被强拆时,我正在陪父亲看病,因事态紧急也只得diyi时间赶回到乙炔分厂。然而,一切为时已晚,除了建有乙炔发生装置的厂房及存放乙炔存气罐的厂房因安全问题没有被强拆外,其他厂房已被拆毁。”乙炔分厂的另一位合伙人李国强无奈地说。
虽然厂房被强拆,冯长利与李国强这两位厂主并没有找开发商理论,而是将矛头直指沧州市国资委。李国强介绍,开发商原本是与乙炔分厂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一份长了张脸的函告—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对原沧州化机集团公司乙炔分厂建筑物给予补偿的函,使开发商放弃了与乙炔分厂协调拆迁的事宜。该函顶着“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国资产[2013]26号”的字头,也就是百姓所说的“”。
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究竟该怎么理解?百度上给出的解释是,广义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弄清楚了,再回头来看看函是如何被定义的。函,即信;公函即公务信件。它是上下级和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在商洽和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时所使用的文体。函的特点是不受公文规定的严格限制,如不用正式文件头,也可不编文件号,有时还可不拟标题,因此用起来极为简便。
这份融合了“”的正式和“函”的简便的合体文件,究竟载写了什么内容,竟能让建有易燃易爆装置的乙炔分厂也遭受强拆?
也好,公函也罢,其中的内容才是各方关注的真正目标。该函内容为“河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悉,你公司与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大金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沧州大金庄城中村改造商品房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双方联合改造大金庄旧村,现就坐落在大金庄土地上的原沧州化机集团公司乙炔分厂建筑物的拆迁补偿问题函告如下:一,原沧州化机集团公司于2005年1月6日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沧州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依法受让了原沧州化机集团公司(包括乙炔分厂)所有地上建筑物,并于2006年3月17日经我委批准,将该项资产无偿划转到沧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二,由于乙炔分厂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我委将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乙炔分厂建筑物评估后,请你公司按评估价值将补偿款交至沧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27日。
时隔一个月后,5月31日,一份由国资委盖章的“证明”诞生。证明内容为“河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原沧州化机集团公司乙炔分厂地上建筑物补偿款上交至沧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已完毕。乙炔分厂地上建筑物产权转移至河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由河北龙威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处理。”
一份长着模样的函告,再加一份证明,都在说明一个事实,争议厂房在5月31日之前属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5月31日之后,属于龙威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前前后后都不属于其现任乙炔分厂的法人或厂主所有。所以,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给付了补偿款后,便有了“合法”手续,其拆除行为似乎无可厚非。
乙炔分厂的两位负责人冯长利和李国强认为,国资委函告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炔分厂的厂房仍属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符合事实的,并且属于重复处置国有资产,也zui终导致该处厂方被强拆,影响了乙炔分气厂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被强拆的大金庄乙炔分厂诞生于1985年,由当时的沧州市化工机械厂与大金庄村合资筹建。后来,大金庄村退出了合作,将厂区所占土地租给乙炔分厂使用。2006年3月15日,沧州市国资委发布第19号—沧州市国资委关于整体划转沧州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受让的原沧州化机集团公司地上资产的通知。该通知称“……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将沧州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受让的原沧州化机集团公司的地上资产及相关债权整体划转到沧州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公开征集受让方,整体依法组织出让。”“根据这份文件,可以确定,化机集团公司的资产已经在当年就进行了整体出让,并没有对乙炔分厂这部分资产有所保留或作特殊说明。自己已经处置完成的国有资产,怎么可以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就说又是自己的,然后再卖一回呢!”冯长利将国资委认定乙炔分厂厂房为国有资产的行为定性为重复处置同一国有资产。
沧州市国资委主任孙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孙主任称,当年化机集团公司资产整体转让时签订有一份资产转让合同,合同中标明,本次转让只转让原化机集团的机器设备和存货,转让标的的评估价值为1947.8460万元。不动产当时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进行处置。
记者又提出疑问,文件中明确了此次出让是整体出让,如何确定本案中的争议厂房没有在当年出让,仍然属于新近国资委函告龙威公司时所称的仍属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可否有文字性的材料可以证明?孙主任没能给出肯定的答复。
据记者调查了解,当时之所整体出让资产时未涉及地上建筑,是因为化机集团公司所在厂区已列入开发规划,即将面临拆迁。而这当中,乙炔分气厂却是个例外,一来,其土地是租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谁竞买到乙炔分厂,谁将继续承租该厂区土地。二来,该块土地不涉及规划和拆迁,自然不存在对地上物的补偿问题。当年对这部分资产如何进行的评估和处置,在当年的评估报告中应该会有所体现。国资委孙主任及国资委法规处的姚科长以评估报告内容过多为由婉拒了记者想看评估报告的请求。
综合以上的调查,记者理出乙炔分厂前世今生的成长轨迹:zui初,由化机公司与大金庄村合作建厂,大金庄村出地。后大金庄村退出合作,土地改为出租。再后来,化机集团公司破产,其资产全部无偿受让给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再由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整体出让,乙炔分厂也在资产整体出让时被一并出让。zui后,冯长利等人在乙炔分厂两次易主后,成为了该厂被出让后的第三拨位主人。
冯长利介绍说:“从2006年7月购得乙炔分厂,一直用心经营,和村里签订了长期租用土地的合同,并进行公证。期间还对80年代建的老旧厂房多次进行维修,丧失维修价值的,便只好翻建。此外,还自建了部分新厂房。”
记者刚刚获悉,沧州国资委认为对乙炔分厂厂房的评估可能存在漏评的情况。评估范围为约900平方米,但冯长利和李国强提供的资料显示约有2900平方米的厂房。国资委就评估中漏评一事再次函告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函告中称“你公司的拆迁范围与评估补偿范围不符,我委出具的补偿完毕的证明终止使用。”这次函告也许能够中止龙威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拆除厂房,但却没能说清厂房的归属。
套用一句法律上的术语,谁主张谁举证,究竟谁会拿出厂房归属权的证明,乙炔气分厂房zui终家归何处,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记者走进乙炔分厂被强拆的厂房,首先被一个装满自制火把的脸盆吸引了,它们就躺在乙炔发生器装置下面。都说坏消息是好新闻,但媒体何尝不感叹坏消息太多了伤人心。无论政府,还是企业主,如果学会了充分利用证据去说话,在面对利益时能够守得住原则,有盖章权的公职人员能再多一些处理事情的智慧,许多坏新闻原本不会发生。因乙炔分厂厂房拆迁补偿引发的纷争,希望各方冷静、淡定,抛开情绪,寻找证据,排除质疑,那才是理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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