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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沧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年9月0日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diyi条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入区审核流程,保证入区项目质量,提升项目落地效率,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5〕11号)、《沧州经济开发区加强产业塑造加快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沧开政字〔2021〕2号)(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新上的占地项目、根据《高质量发展办法》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以及区内现有企业和产业园自行招商引进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入区项目单位须向投资促进局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简介、投资主体资料、资信证明、专利文件等相关资料,由投资促进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主任初审,重大项目须报主要领导初审。
第四条项目通过初审后,由投资促进局根据项目产业类别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需要进一步对项目评估论证的,投资促进局根据管委会分管主任批示,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产业、环保、安全方面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条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报管委会分管主任同意后,提交招商引资项目审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拟订项目入区协议核心条款。重大项目会前须报请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条投资促进局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审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协议核心条款起草项目入区协议,由党政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对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入区协议,由招商引资项目入区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重大项目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入区协议。
第八条入驻管委会直属的科创园区平台的项目,审核工作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社会投资的产业园区招商项目及区内原有企业利用现有厂房自行转租厂房而引入的项目,需报请招商引资项目入区审核、考核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能与园区或原有企业签订入园协议或租赁协议。
第十条本办法由沧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审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沧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沧开政字〔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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