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出台“飞地项目”实施细则 -j9旗舰厅
“飞地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年内全额划转给引荐地政府;至5年内,引荐地政府与承接地政府按照5∶5比例分成;5年后全部归承接地政府
河北日报讯(记者王雅楠)日前,沧州市出台了“飞地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各县(市、区)突破行政区域界限,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推进特色发展、协同发展、市域一体发展,实现全市招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目标。
“飞地项目”是指项目在本市辖区内,由某县(市、区)(以下简称引荐地)洽谈引进,因受、产业规划、资源限制等因素制约,不能在本辖区落户,需要到其他县(市、区)(以下简称承接地)落地的项目。本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飞地项目”准入条件以及引荐地与承接地职责划分、利益分享等方面内容,均进一步明确并提出有关要求。
“飞地项目”准入条件要符合3项标准,即符合该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并与承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符,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符合承接地园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标准,包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节能减排降碳标准等;新上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内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外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美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专精特新”项目投资额不受限,由承接地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同时,项目投资主体须是在承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引荐地与承接地需签订规范、详细、可操作的合作协议,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对等、共建共享。引荐地负责主导项目前期考察、洽谈、签约等工作,对引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积极对接承接地确定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向市商务局申报“飞地项目”,填报有关申报表、备案表,并做好项目备案。承接地负责协助引荐方做好招商工作,协助投资方办理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负责保障项目前期征地、清障等工作;协助做好项目融资、用工等工作;负责项目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降碳等方面的监管;负责提供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负责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出台的鼓励扶持政策。
在利益分享方面,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划转给引荐地政府;4至5年内,引荐地政府与承接地政府按照5∶5比例分成;5年后全部归承接地政府。在市级内部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重点考核指标统计考核时,项目投产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入引荐地,项目投产后的固投全部计入承接地;工业增加值、外贸进出口额等考核指标年内全部计入引荐地,3至5年内,引荐地与承接地按5∶5比例分成,5年后全部计入承接地。如引荐地政府和承接地政府对财税收入、经济指标、考核指标等协商达成一致,可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年限进行利益分享。
实施细则还对“飞地项目”的鼓励政策、项目管理流程等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飞地项目”可优先申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资金支持。“飞地项目”同等享受承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飞地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新上产业项目达成协议后,由引荐地向市商务局备案;项目建成后,由承接地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分别报送相关经济指标。市商务局组织市统计局等相关考核责任部门配合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将相关经济指标分别计入引荐地和承接地,作为市级内部考核的依据;项目形成地方税收后,由引荐地联合承接地,双方财政部门共同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税收分享申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通过省、市财政结算办理。
沧州市商务局主管招商工作的副局长王俊岚表示,“飞地”作为一种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的常见模式,横跨两个行政区域,牵涉至少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之前相关政策在落地过程中面临观念、平台、机制等多方面障碍,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就是希望解决相关问题,实现全市招商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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