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县公安局关于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清查的通告 -j9旗舰厅
原标题:武强县公安局关于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清查的通告
关于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清查的
为深入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强化社会治安防控,更好地维护我县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武强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集中依法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专项清理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和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非武强县户籍人口的外来暂住人员,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六)非武强县户籍人口的外来流动人员在我县居住的,请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离开居住地的请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注销。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出租、出售、转让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取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对违法犯罪活动有帮助逃避打击、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活动开展期间,工作人员将入户清理核查,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和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请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对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在公安机关告知的时间内不及时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顶格处理。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共同维护我县的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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