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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村委会竟拍卖村集体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除法定情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时间:-510:29作者:王元秀 唐颖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村委会决定转让其使用权,用转让获得的收益来偿还村委会所欠外债,表面看来这似乎无可厚非,但却触犯了刑法这根高压线。近日,江苏省邳州市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4年春节前夕,邳州市铁富镇宋庄村的村委会因对外欠债,债权人不时******催讨,此时,村里的账上早已是赤字,村委会几经研究,突然想到可以通过出卖村里的土地“淘点金子出来”。当时身为邳州市人大代表的村委会主任王其富认为,村里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卖地的钱也是为了还集体的债,只要是村委会集体决定卖地,当然可以卖。
于是,春节过后,王其富上班即召开村民委员会,会上讨论通过一项决定:将本村11.42亩耕地划分为40余处建房用地,拍卖土地使用权,期限是20年。拍得的钱用于还债。会后,王其富用喇叭开始在村里宣传这个决定。
2004年3月16日,村里聘请拍卖师,在全村召开了拍卖会。大多数村民参加了此次拍卖会,不少村民还踊跃购买土地,打算扩建住宅。当天,就卖出建房用地38处,交易额达107万余元。有的村民还购买了多处建房用地。
2004年4月初,一封村民的举报信寄到了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后认为,宋庄村村委会的行为涉嫌犯罪,遂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立案后,王其富意识到村委会及自己的行为是犯罪,遂积极组织村委会将107万元退还给了村民。
2004年9月16日,邳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暂停王其富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王其富于当天归案,9月18日被取保候审。11月16日,江苏省邳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起公诉。邳州市法院审理认为,邳州市铁富镇宋庄村村委会及其主任王其富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考虑到被告单位有全部清退非法收取的土地拍卖款的情节,而被告人王其富案发后也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交纳罚金,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判处。
2004年12月18日,邳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邳州市铁富镇宋庄村村委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其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由于小城镇、道路交通建设、民房修建和改造、退耕还林力度的加大,使我国耕地面积日趋减少。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资料显示,自1996年至2004年的8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亿多亩,比两个海南省的耕地还要多。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警戒线个。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国家对于土地的用途作了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也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由此可见,农村土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村委会却无权自由处置。
这里还应注意的是,本案王其富身为人大代表,理应对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较为了解,他也曾带领村民在村里的宣传栏上写上“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然而,在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的冲突中他迷失了方向,zui终触犯了《刑法》。由此可见,保护耕地不应仅仅停留在口号中、停留在墙面上,而应该深入我们每个人的心中。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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