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j9旗舰厅
diyi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另行规定项目除外),经营期在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0%给以奖励。
第二条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按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的25%给以奖励。
第三条 对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减免税收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以奖励。
第四条 外商投资新建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但国家规定有专项用途的除外。
第五条 外商建设用地,依据其投资额度、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等不同情况,在使用方面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以协议方式供地的项目,执行zui低协议价格标准。
第七条 市外境内客商来我市投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参照对外商的优惠执行。
第八条 凡为我市招商引资的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委托代理招商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不受单位性质和身份限制,一律给以奖励。专业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内外资的,奖励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确定奖励办法。
第九条 引荐内外客商(指市外、境外客商)到我市直接投资 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资金额的1.0%提取奖金,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额的1.5%提取奖金。引进内资按引进外资奖励比例对待。
第十条 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无息借款,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5%给以奖励。
第十一条 引荐“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项目的,按diyi年实际工缴费的1%或合同补偿金额的5‰给以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独资项目的奖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支付;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奖金,由项目纳税所在地财政支付30%,受益单位支付70%;引进其它方面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三条 引进外资用于房地产及交通、电力、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奖励。
第十四条 奖金支付时限:项目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支付奖金的30%,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奖金。其它方面的奖金,在签订正式合同、资金(设备)到位后一个月内支付。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地的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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